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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满足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需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戴建军 赵康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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